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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8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
(二)興建學校。
(三)設置幼兒園。
(四)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整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五)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六)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糧食、肥料倉庫及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七)農(漁)業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及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八)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九)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
(十)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十一)動物保護、收容及照養相關設施。
(十二)興辦社會福利設施。
(十三)土資場相關設施。
(十四)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十五)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十六)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十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之設施。
(十八)電信相關設施。
(十九)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二十)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
(二十一)宗教建築設施。
(二十二) 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二十三) 運動場館設施。
(二十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
(二十五)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之離島文化創意產業。
(二十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二十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十八)寵物生命紀念設施。
(二十九)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認定之地方創生事業設施。
(三十)特定工廠設施。
前項各款興辦事業計畫,依規定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具其核准文件辦理變更編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後,興辦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宗教建築設施所需之用地申請變更編定者,應一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立法意旨:一、增訂第一項第三十款規定。 二、為配合經濟部推動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用地合法化政策,爰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授權訂定之「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增訂第三十款「特定工廠設施」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4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806號函
要旨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得否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第1項第16款「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之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7月11日環署循字第1110047287號函辦理。
內容
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得否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第1項第16款「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之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疑義1案,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7月11日環署循字第1110047287號函(如附件)供參。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0711環署循字第1110047287號函影本下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0711環署循字第1110047287號函影本pdf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8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80133809號函
要旨有關「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認定之地方創生事業設施」其地方創生計畫提報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相關程序
內容
一、略
二、有關地方創生計畫之提報程序等相關事宜,按國家發展委員會來函略以,依行政院108年1月3日核定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及該會108年1月18日函示,無論是地方政府、學研機構、社區、社團或企業等,均可自行或合作提出地方創生事業提案,原則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擔任提案收件窗口,負責彙整及審視轄內事業提案為地方創生計畫後,提送該會透過「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協調中央部會或媒合企業,支援事業提案所需相關資源。經媒合完成之地方創生事業提案,倘涉及非都市土地之用地變更編定事宜,毋須再另行認定,後續可由提案單位循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相關規定申辦。
三、是以有關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媒合完成之地方創生事業提案,後續倘有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宜,得由提案單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國家發展委員會108.8.15函及附件下載國家發展委員會108.8.15函及附件pdf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8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01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010號函
要旨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設施」得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內容
一、略。
二、依旨揭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30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十六)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前項各款興辦事業計畫,依規定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具其核准文件辦理變更編定。」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1月21日環署廢字第1030093923號函釋,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規定,「處理」包括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及再利用,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設施」係屬「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範圍內,是本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設施」自得依旨揭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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