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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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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3年11月22日台內地字第8385289號函
要旨地政機關建立快速查詢管道供檢察機關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資料有關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貴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交通部數據通訊所及省市財政、主計、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各機關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以先行傳真,事後補送原件之方式處理,並於文面註明。」行政院頒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檢察機關急需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權利登記狀態或急需申請取得犯罪嫌疑人不動產登記謄本時,得將列明不動產標示之公文傳真至該管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應即據以函復或列印登記謄本寄送。倘檢察機關於文面註明請先行傳真有關不動產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亦應配合辦理。檢察機關應於事後補送公文原件。
二、目前尚無傳真機設備之地政事務所,於檢察機關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權利登記狀態或申請發給犯罪嫌疑人不動產登記謄本時,應以最速件處理。
三、實施地籍資料電腦作業並已建立地籍電傳視訊網路地區,檢察機關亦可循此系統快速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權利登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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