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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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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80105735號函
要旨有關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個人資料之提供事宜
內容
按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信託專簿等涉有個人資料者,現行作業方式均將全部資料予以提供,與保護個人資料之意旨有違,爰經本部於98年6月1日邀集法務部、部分縣市政府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並衡量土地登記公示原則之公益與保障個人隱私之私益,地政事務所提供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者,參依本部93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840號函規定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第二類為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並自即日起實施。
(二)上開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紙本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參如附表,地政事務所提供前開第二類資料方式有二:
1、電腦列印方式:配合「地政服務即時通計畫-地政歷史資料e化服務」之地政資料掃瞄建檔資訊系統功能「隱藏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隱匿處理後列印核發。
2、人工影印方式:隱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資料後,影印後核發。
(三)上開本部93年11月18日函說明一之(三)及94年6月6日台內地字第0940069358 號函附會議紀錄五、會議結論(一),有關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之謄本、信託專簿,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將全部資料予以提供之規定,應停止適用。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 年3 月24 日台內地字第0970050493 號函
要旨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就本人之外,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其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涉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者,應予隱匿
內容
一、按本93 年11 月18 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840 號函釋,為保護個人資料,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分為三類:第一類,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第二類,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是為符合本部93 年11 月18 日函釋規定,前經本部96 年12 月27日上開函規定有關第三類謄本隱匿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修正作業、增修相關程式及測試作業,合先敘明。
二、至第一類謄本,依上述規定,本人之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顧示,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準此,基於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請就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其於士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涉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配合予以隱匿,並請依本部96 年12 月27 日上開函規定,完成增修相關程式作業,併於97年4 月1 日起實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60198582號函
要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未能隱匿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處理
內容
一、另查本部90年11月13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4407號函釋,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規定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配合電腦作業其登記方式及內容為:以「預為抵押權」為登記原因,並以代碼「00」(一般註記事項)登載,將承攬事實登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於該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錄建造執照號碼、權利範圍、內容、承攬報酬額、承攬人、定作人(無統一編號)。部分縣(市)地政事務所仍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上開承攬人及定作人之統一編號。
二、考量地政事務所受理塗銷預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審查所需,其他登記事項欄僅登載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加註繼承人)與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承攬人、定作人及其統一編號資料(不含出生日期),至有登載其他權利人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情形(如95年6月30日前登記之信託登記委託人、塗銷查封及假扣押登記之拍定人等),應予刪除,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地政事務所進行以下修正作業,以符合上開本部93年11月18日函釋規定:
(一)清查其他登記事項欄「99」代碼,屬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統一編號資料,移列或新增代碼「GZ」,資料內容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登錄內容為「○○○統一編號○○○」,並以登記原因「註記」辦理。
(二)清查其他登記事項欄「00」代碼,屬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承攬人及定作人之統一編號資料,移列於新增代碼「DD」,資料內容為「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承攬人及定作人:」,登錄內容為「承攬人○○○統一編號○○○,定作人○○○統一編號○○○」,並以登記原因「註記」辦理。
(三)清查其他登記事項欄「GJ」、「99」及「00」代碼,除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及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承攬人、定作人之個人資料依前述(一)、(二)原則重新登錄外,其他權利人(包括95年6月30日前登記之信託委託人、塗銷查封及假扣押登記之拍定人)之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原則刪除,並以登記原因「塗銷註記」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
要旨地政機關受理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核發事宜
內容
為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本部95年1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50004471號函修正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有業者及民眾反映,填寫欄位過多,增加辦理時間。案經本部函請部分縣(市)政府研提意見,並邀集法務部、部分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略
(二)有關地政事務所受理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申請政府資訊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填載相關資料,因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即足以確認申請人身分,為簡政便民,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謄本者,可僅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並同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2.代理人(複代理人)代理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時,應填寫代理人(複代理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
3.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該法申請政府資訊。(略)
4.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謄本,應依前述原則辦理,並憑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身分,但第二類謄本,得以系統帳號(指業者有寄送固定客戶帳單之使用帳號)申請。請內政部地政司配合修正網際網路作業系統,並預定自95年9月1日起實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11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40015813號函
要旨人工登記簿謄本改以電腦掃描建檔核發,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94年11月21日法律決字第0940041370號函釋以:「二、……。準此,本件人工登記謄本中之個人資料,經電腦掃瞄建檔轉為數位資料,而基於特定目的儲之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並經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者,即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檔案,自應有該法之適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請貴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核發電腦掃瞄建檔之人工登記簿謄本資料時,如申請人非本人或其代理人,應將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予以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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