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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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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02558號函
要旨有關鄉村區農牧用地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並於土地所有權部註記禁止處分,不得辦理土地使用類別變更編定
內容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1條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或為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該法既已就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之變更權利加以限制,本案旨揭土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乙種建築用地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月21日環署土字第1040006279號函
主旨:貴部所送有關鄉村區農牧用地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辦理土地使用類別變更編定疑義一案
說明:
一、略。
二、有關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辦理土地使用類別變更編定一案,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1條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或為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故本案所詢之土地使用類別變更已符該條不得辦理之事項。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102年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0253號函
要旨申辦甲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農牧用地無需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但應由登記機關將辦理變更編定結果通知抵押權人
內容
一、略
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略以:「二、按『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民法第8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抵押權之保全,係民法賦予抵押權人抵押物價值減少之防止請求權。適用上開規定,須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者,必須為抵押人之行為;又所謂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係指抵押物之價值有減少之虞而言,故以有此可能為已足,無須已生減少價值之結果。準此,抵押人占有抵押物或為用益之際,即負有維持抵押物價值之義務,抵押物之價值除係因抵押物通常用法之使用、收益而減少者外,抵押人不得有使之減少之行為。故自上開規定之積極意義言,謂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有抵押物價值維持請求權,應不為過(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中)修訂五版,第431頁至第432頁參照)。三、本件旨揭案情應否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乙節,貴部來函說明三指出,本案申請變更用地,業經苗栗縣政府初審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且該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並未明定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設定有抵押權者,應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因上開民法規定之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維持或抵押權人行使保全行為等權利,與土地所有權人申辦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農牧用地是否以經抵押權人同意為要件,係屬二事。是以,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自不宜逕以民法第871條規定遽認『徵得抵押權人同意』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辦變更編定要件之一。四、...」本部同意法務部上開意見。
三、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編定之貴縣銅鑼鄉朝西段○○、○○、○○地號等3筆土地,倘經確認現況得作為農業使用,且審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及第28條等相關規定者,應得核准由甲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農牧用地。惟為顧及抵押權人主張民法第872條有關抵押物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價值減少時之請求權益,應由登記機關將辦理變更編定結果通知抵押權人。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99年4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252號函
要旨辦理公告劃入河川區域之公私有土地尚未完成河川區變更作業前,該區域土地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案件,應先徵詢水利主管機關意見
內容
一、略
二、依前揭函略以,有關貴府配合河川區域改劃,辦理河川區變更(包括水利主管機關劃入河川區域者變更為河川區,劃出河川區者恢復為原分區等),請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積極辦理並報本部核備(定)有案。惟在河川區域土地尚未完成河川區變更作業前,該區域土地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案件,應先徵詢水利主管機關意見,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以加強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三、本案請貴府(地政、水利、建管及各目的事業單位)密切協調、聯繫、配合,確實依上開說明二辦理,以避免滋生土地使用爭議,並加強河防安全及兼顧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95年10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1858號函
要旨對於未涉及分區變更之小面積變更編定案件,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作成准駁之行政處分函送達日起已生效力,其變更編定申請之處理程序應已終結
內容
一、略。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審查後予以准駁;參依本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112號令,對於涉及分區變更案件,於開發許可函送達日起已生效力,其開發許可之處理程序應已終結之釋示,至對於未涉及分區變更之小面積變更編定案件,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作成准駁之行政處分函送達日起已生效力,其變更編定申請之處理程序應已終結。
三、又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於93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時,將興辦事業計畫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原以條列式規定修正為以查詢有無位於應特別保護或禁、限建地區之表格式方式辦理,其目的乃為避免申請人提出之興辦事業計畫未事先確認有無位於應特別保護或禁、限建地區之情形,造成投資浪費,影響申請人之權益。嗣後該執行要點於94年8月11日及95年9月5日對於第4點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表列之查詢內容,配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各該禁、限建法令之變動作局部之修正,實質上並未增加各該法令所無之禁、限建規定。
四、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表列之查詢內容,係於興辦事業計畫審核階段應審查事項,如申請人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嗣後該禁、限建查詢內容另有修正,因興辦事業計畫處理程序已終結,得免依新修正之查詢事項辦理,惟其開發建築仍不得違反各相關法令禁、限建之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42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2月18日台(87)內地字第8778939號函
要旨辦理土地變更編定過程中,因法院拍賣,拍定人可否承受續辦變更編定之處理
內容
按辦理土地變更編定過程中,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對業經核准變更編定之效力,並無影響,是本案得由拍定人依原核准之土地使用計畫繼續辦理變更編定。惟以本案原申請人就其於申請變更編定過程中,應投入申請變更編定之成本,則其獲准變更編定之權利,應屬原申請人之財產權,是關於拍定人如擬繼續辦理本案土地變更編定,應否徵得原申請人之同意乙節,應視法院拍賣之內容有否包括上開獲准變更編定之財產權在內,如無,則應徵得原申請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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