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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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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二、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三、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
四、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五、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六、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七、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
需用土地人有第二十七條但書之情形者,應一併載明於徵收計畫書送交審核。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十四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五四三九號函
要旨申請土地徵收,應先查明擬徵收土地究為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
內容
申請土地徵收之案件,請查明擬徵收土地究為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尤其對於用地範圍內多屬非都市土地,惟部分土地之登記簿謄本編定使用種類欄空白時,應洽都市計畫單位確實查明該等土地是否確非屬都市土地。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九五○一號函
要旨各縣市政府函報申請收回或撤銷徵收案件時,應敘明是否屬「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專案補助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貴府於函報申請收回或撤銷徵收案件時,應請敘明是否屬「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專案補助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案件。
附件: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Ο二九二Ο號書函
內容:關於行政院核定於七十八至八十二年間辦理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專案補助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如遭原土地權人買回或撤銷徵收,原中央及省補助款不得再行運用,並應繳回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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