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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所有權人為本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良前先依左列程序申請驗證;於驗證核准前已改良之部分,不予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
一、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驗證,並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複勘。
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書後派員實地勘查工程開始或完竣情形。
三、改良土地費用核定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宗發給證明,並通知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改良土地費用評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同雜項執照申請驗證,並按宗發給證明。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6月16日台(87)內地字第8706494號函
要旨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可否受理宜洽管轄法院認定
內容
案准法務部87年5月26日法87律決字第019418號函復以:「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處87年5月20日87秘台廳民二字第09982號函略以:『(一)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來函所述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築)機關可否受理一節,自以受理驗證登記是否違反前開規定而定,如未違反前開規定,似尚非不得為之;如與前開規定有違,則不為之。(二)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仍應由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之。』」本部同意法務部函轉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意見。是以,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得否受理,請就具體事件洽管轄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7月29日台(86)內地字第8684741號函
要旨山坡地開發建築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有關規定辦理
內容
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驗證登記。復查同條第2項規定『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同雜項執照申請驗證,並按宗發給證明。』其所稱『併同』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得同時併案申請雜項執照與改良土地驗證登記。但改良土地驗證程序仍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經本部84年4月8日台84內地字第8405067號函釋有案。本案土地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取得相關核可文件,尚未辦理變更編定,仍應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九四四九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五九號函
要旨訂定「改良土地查驗\複勘申請書」、「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格式
內容
  • 附件一下載附件一pdf
  • 附件二下載附件二pdf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5年3月22日台(85)內地字第8502915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內容
案准財政部85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50098050號函略以:「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自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2項亦有類似規定,準此,得依上揭規定減除之費用,似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從事土地改良為限。」本部同意財政部上開函意見。故改良土地申請驗證之申請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即已明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前條之改良,應依左列規定申請驗證登記。…」,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4年4月28日台(84)內地字第8405335號函
要旨已報備之土地改良於工程完竣後未於法定程序內申請複勘,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內容
關於基隆市民賴○○、杜○○申請土地改良驗證證明書一案,土地所有權人既已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於開始興工之前填具申請書報備,並經台灣省基隆市政府工務局81年6月4日81基府工管字第40558號函同意核備有案,但未依同法於工程完竣後10日內申請複勘,其雜項執照完工勘驗不得視同土地改良完工之複證,惟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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