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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法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10284025號令
要旨瑞典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內容
茲據外交部查告:瑞典憲法暨現行法律規範中均未制止或限制外國人取得或擁有不動產;意即外國人士與瑞典公民同享取得(例如購買)及擁有房地產權利;就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而言,對於外國人士並無其他限制。亦即,就土地之使用權及所有權而言,外國人士與瑞典公民享有相同權利。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瑞典(Sweden)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土地法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10244285號令
要旨同意加彭等4 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哈薩克等3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立陶宛等9國人民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基於土地法第18 條平等互惠原則, 加彭( Gabon ) 、約旦(Jordan)、尼加拉瓜(Nicaragua)、薩爾瓦多(Republic of El Salvado)等4 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哈薩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工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大樓及其附屬相關用地,不得取得農業用地。黎巴嫩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所購土地不得多於3,000 平方公尺。摩洛哥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立陶宛( Lithuania ) 、亞塞拜然( Azerbaijan ) 、白俄羅斯(Belarus)、亞美尼亞(Armenia)、吉爾吉斯(Kyrgyzstan)、寮國(Laos)、塔吉克(Tajikistan)、土庫曼(Turkmenistan)、烏茲別克(Uzbekistan)等9 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土地法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035369號令
要旨同意奧地利、布根蘭邦、肯特邦、上奧地利邦、下奧地利邦、薩爾斯堡邦、史泰爾馬克邦、提洛邦、福拉爾貝格邦等8 邦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等2 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密克羅尼西亞聯
內容
一、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奧地利(Austria)布根蘭邦(Burgenland)、肯特邦(Carinthia)、上奧地利邦(Upper Austria)、下奧地利邦(Lower Austria)、薩爾斯堡邦(Salzburg)、史泰爾馬克邦(Styria)、提洛邦(Tyrol)及福拉爾貝格邦(Vorarlberg)等八邦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二、愛沙尼亞(Estoni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農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十公頃。拉脫維亞(Latvi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非農地之土地權利。
三、密克羅尼西亞聯邦(Micronesia)非屬平等互惠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土地法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16223號令
要旨同意波蘭等15 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阿曼等6國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聖多美普林西比等6 國人民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波蘭(Poland)、哥倫比亞(Colombia)、墨西哥(Mexico)、巴哈馬(Bahamas)、格瑞那達(Grenada)、聖文森(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蘇利南(Republic of Suriname)、千里達(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巴貝多(Barbados)、多明尼克(Commonwealth of Dominica)、維德角(Cape Verde)、海地(Republic of Haiti)、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盧安達(Republic of Rwanda)、波札那(Republic of Botswana)等15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另阿曼(Sultanate of Oman)人僅得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暨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之開發」之規定取得我國土地。利比亞(The Great Socialist People's Libyan Arab Jamahiriya)人僅得因投資之目的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保加利亞(Republic of Bulgaria)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俄羅斯(Russian Federation)、匈牙利(Republic of Hungary)、埃及(Egypt)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
至聖多美普林西比(Democratic Republic of Sao Tome and Principe)、賴索托(Lesotho)、索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聖馬利諾共和國(Republic of San Marino)、科威特(State of Kuwait)、東帝汶(East Timor)等6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土地法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80101126號令
要旨安道爾、玻利維亞、布吉納法索、蓋亞那、以色列、馬爾他、摩納哥、委內瑞拉等8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伊朗、肯亞、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蒙古、莫三比克、諾魯、帛琉、土耳其、烏干達、阿爾巴尼亞、吐瓦魯等12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安道爾(Andorra)、玻利維亞(Bolivia)、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蓋亞那(Guyana )、以色列(Israel)、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委內瑞拉(Venezuela)等8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伊朗(Iran)、肯亞(Kenya)、吉里巴斯(Kiribati)、馬紹爾群島共和國(Marshall Islands)、蒙古(Mongolia)、莫三比克(Mozambique)、諾魯(Nauru)、帛琉(Palau)、土耳其(Turkey)、烏干達(Uganda)、阿爾巴尼亞(Albania)、吐瓦魯(Tuvalu)等12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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