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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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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四二九三號函
要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分配計算錯誤,而需以地價補償時,其補償標準由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內容
查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並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係土地分配作業上之錯誤而生多配或少配時,應准辦理更正。至更正後究以差額地價方式或以抵費地補償方式處理,應由縣市重劃機關視實際情況,本於職權妥為協調處理,并查究責任,前經本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七Ο)內地字第二七五Ο九號函釋示有案。其以地價補償者,該補償標準宜本公平合理原則,由主管機關提交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五九八四號函
要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有無欠繳差額地價
內容
實施市地重劃,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該筆土地有無欠繳差額地價,如有欠繳差額地價者,應於查封登記完畢通知書上附註:「本筆土地欠差額地價新台幣××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在差額地價未繳納前,不得移轉,請執行法院依法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七五)內營字第四五七六五五號函
要旨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工程受益費時,開單之對象由稽徵機關協調重劃機關辦理
內容
關於重劃區土地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如以各該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時,其繳納通知單之開立對象,請稽徵機關協調辦理重劃機關,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二三五三三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申報地價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於重劃後,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一九一二六號函
要旨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後發現登記面積錯誤應准辦理更正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內容
關於市地重劃區土地於重劃前已建築使用及設定抵押權,經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並辦竣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後,發現因重劃機關之疏誤,致登記面積發生錯誤乙案,准由 貴處依照本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七Ο)內地字第二七五Ο九號函規定辦理更正,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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