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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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查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並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係土地分配作業上之錯誤而生多配或少配時,應准辦理更正。至更正後究以差額地價方式或以抵費地補償方式處理,應由縣市重劃機關視實際情況,本於職權妥為協調處理,并查究責任,前經本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七Ο)內地字第二七五Ο九號函釋示有案。其以地價補償者,該補償標準宜本公平合理原則,由主管機關提交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實施市地重劃,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其重劃後土地,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應查明該筆土地有無欠繳差額地價,如有欠繳差額地價者,應於查封登記完畢通知書上附註:「本筆土地欠差額地價新台幣××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在差額地價未繳納前,不得移轉,請執行法院依法辦理。」
關於重劃區土地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如以各該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時,其繳納通知單之開立對象,請稽徵機關協調辦理重劃機關,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於重劃後,應以其毗連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改算其申報地價。
關於市地重劃區土地於重劃前已建築使用及設定抵押權,經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並辦竣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後,發現因重劃機關之疏誤,致登記面積發生錯誤乙案,准由 貴處依照本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七Ο)內地字第二七五Ο九號函規定辦理更正,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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