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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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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7年10月19日台(67)內地字第813218號函
要旨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內容
查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徵收田賦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自耕農地為限。所稱「自耕」,依司法院院字第2028號解釋意旨係專指自然人而言。本案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申請改課田賦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4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900711144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五六七六三號函
要旨在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畸零地與鄰地合併後可供建築使用者,不得視為限制建築免徵地價稅
內容
畸零地與鄰接地土地合併達到最小基地面積標準者即可建築,為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如該畸零地已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應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6年10月5日台(66)內地字第755445號函
要旨沿海從事漁撈工作之居民,其供居住及放置漁具之住宅用地應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用地,課徵田賦
內容
沿海居民從事近海漁撈工作者,其供居住及放置漁具使用之住宅用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規定,應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用地而課徵田賦。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62年5月4日台(62)內字第3934號函
要旨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內容
內政部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對本案會商結論:
一、本案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財政局暨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地政局出席會議代表說明,主要計畫道路雖尚未開闢,但細部計畫道路業經完成,且有原既成道路,可資接通行駛貨車者,均經依照行政院台(53)內字第8203號令釋,勘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改課地價稅有年,如依照行政院台(61)內字第7146號令釋示辦理,則上開地區均應改劃為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並應將已課地價稅退還,改課田賦。茲以此諸地區既可通行貨車,如排水及裝設水電亦無問題,為期促進都市建設並使稅負公平,避免土地壟斷投機,擬請仍准列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二、與會各機關代表研商結果,咸認行政院暨台(61)內字第7146號令第2項所稱「主要計畫道路尚未開闢,細部計畫道路僅局部完成之地區,雖有非計畫道路之原既成道路可資接通行駛貨車,依前開院令釋示,似尚難確定為該項公共設施業已完成。」一節,似係指該尚未開闢之主要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成而言。至其業經完成之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仍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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