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35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3年9月27日台(73)內地字第260190號函
要旨未出租之公地有償撥用時其地上農作改良物補償應請需地機關與原管理機關協調處理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三項規定:「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應比照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其意義甚明,有關應予補償承租人之項目亦經本部66年10月5日台內地字第753040號函釋有案。本案公地既未出租,則於有償撥用時,自無該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至其地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應請需地機關與原管理機關協調處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35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3年8月21日台(73)內地字第248456號函
要旨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時,給予承租人之地價補償,其撥用日期係指依法核准撥用之日而終止租約日期應依其協議內容定之
內容
現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應按撥用當期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係指「依法核准撥用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而言。至第92條第2項規定「應按照終止租約時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因公有耕地之放租由公地管理機關直接與承租人訂立耕地租賃契約,並未向耕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租約登記,其租約之終止,純屬私權行為,是其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而終止租約時,其「終止租約」日期應依其協議內容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台內地字第0980144169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3年4月27日台(73)內地字第224222號函
要旨台糖公司承租國有土地,不得比照一般承租人依獎勵投資條例第65條規定發給三分之一地價款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所稱「承租人」,依行政院67年6月19日台67內5335號函釋規定,係指一般佃農,並不包括公營事業。又上開規定給予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與獎勵投資條例第65條所規定者,其立法精神均係為保障佃農生活而設。因之,獎勵投資條例第65條所稱之「承租人」,與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之「承租人」應屬一致。本案彰化縣政府依獎助投資條例規定開發工業區,對其中國有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台糖公司,應無該條例第65條給予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之適用。
(註: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至79年12月31日屆止)。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33341號函
要旨承租耕地經依法徵收,承租人依法所得之補償地價不包括其他補助費或獎勵金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上揭條文所稱之「補償地價」,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係指「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自不包括其他補助費或獎勵金。
目前在第 3 頁 / 共有

14

筆 | 3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