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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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以下簡稱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 |
查本案依來函所敘,該不動產既係由登記名義人林○○君檢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登記,本部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尚無從以主旨所敘「信託返還」或「塗銷信託登記」為原因移轉予周○○。
一、依據財政部86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861931633號函辦理。
二、有關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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