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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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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以下簡稱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8702434號函
要旨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查本案依來函所敘,該不動產既係由登記名義人林○○君檢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登記,本部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尚無從以主旨所敘「信託返還」或「塗銷信託登記」為原因移轉予周○○。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8612895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因信託移轉登記,無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檢附無欠稅(費)證明
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86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861931633號函辦理。
二、有關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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