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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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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90122495號函
要旨有關地政機關受理拍賣登記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應(欠)繳工程受益費之簡化聯繫事宜
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2860號函(附件1略)辦理。
二、按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自109年7月起將新增試辦拍賣等登記案件,針對應(欠)繳工程受益費之區域,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地政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案件仍應配合審查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疑義宜洽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為強化地政與稅捐稽徵機關橫向聯繫,主動查證落實跨機關合作,並簡化行政作業,經本部研提建議處理方式,獲財政部前揭109年6月4日函同意,茲說明如下:
(一)地政機關受理拍賣登記案件,倘有該不動產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疑義,得循下列程序辦理(示意範例如附件2略):
1、地政機關影印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於空白處註明機關名稱、電話、傳真、收件年字號並加蓋承辦人職章,傳真至不動產所在地轄區稅捐稽徵機關協請查明工程受益費是否繳清,並以電話通知。
2、稅捐稽徵機關接獲該傳真查欠文件,協助查明所載標的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將結果填載於該文件並加蓋職章後傳真回復。倘查有欠繳工程受益費,地政機關則予列入通知補正事項。
(二)(略)。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1090263149號函
要旨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
內容
為達簡政便民與齊一作法,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相關作法如下:
一、申請拍賣登記,案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者,免附登記清冊。
二、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或拋棄),案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免附登記清冊;如未能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而檢附切結書者,該切結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原設定抵押權收件年字號等資料,亦同。
(二)申請部分清償或部分拋棄,案附抵押權(部分)塗銷同意書已載明應予塗銷之土地、建物標示及其權利範圍,得免附登記清冊。
(三)倘涉重測、重劃或土地、建物標示分割或合併,致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土地、建物標示與現地籍資料有所差異,受理登記申請案件之審查人員得自行列印該他項權利資料佐參。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共同擔保標的均相同之不同次序抵押權,得簡化以1份登記申請書提出申請之情形:
(一)抵押權塗銷登記(不包括部分塗銷),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共同擔保標的(土地、建物標示與權利範圍)相同惟次序不同,其抵押權人、塗銷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均相同者,得以1件登記申請案件辦理,以資簡化。
(二)登記機關收件時,請於案管系統核實輸入全部土地、建物筆棟數,俾符實際。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1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90260381號函
要旨有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給付標的為公同共有不動產者,在該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不得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內容
依法務部109年1月6日法律字第10803519060號函復略以:「……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其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之後始得確定,倘夫妻一方死亡,他方配偶則須與死亡配偶之其餘繼承人協議確定(本部108年5月21日法律字第10803507630號函參照)。……生存配偶林君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申請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其如擬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具體財產標的上行使權利者,其內容及範圍須與死亡配偶之全體繼承人依協議確定。……林君申辦分配登記之土地,為登記名義人許君於婚前89年間因繼承登記而與其他家族成員公同共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唯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故林君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須先與其他許君之繼承人協議分割許君之遺產,惟許君所遺其與其他家族成員間之遺產如仍為公同共有關係,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尚未終止,自無從單獨就被繼承人許君之公同共有權利抽離而單獨為許君遺產之協議分割,應仍由生存配偶林君與其他許君之全體繼承人維持公同共有……」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是被繼承人所遺其與其他家族成員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與生存配偶不得單獨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予生存配偶,並辦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本案請就個案事實查明本於權責依法處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7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3887號函
要旨有關預告登記、塗銷預告登記、住址變更、更名、更正、門牌整編及書狀換給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之簡化措施
內容
一、為達簡政便民與齊一作法,針對108年試辦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項目,相關申請文件簡化措施作法如下:
(一)申請預告登記、塗銷預告登記,案附同意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免附登記清冊。
(二)申請住址變更登記,登記申請書已填明土地、建物標的之資料管轄機關者,免附登記清冊,申請標示得由審查人員列印該所歸戶資料替代;其戶籍資料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三)申請更名、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登記有案者為限)、門牌整編登記,已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註明變更或更正前後資料者(如涉及建物門牌更正或變更一併註明其段小段及建號),免附登記清冊,上開更名、更正登記,申請標示得由審查人員列印該所歸戶資料替代;其戶籍或門牌整編資料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四)因權利書狀損壞而申請書狀換給登記,檢附之權利書狀可明確識別土地、建物標的者,原則得免附登記清冊,惟為免爭議登記機關得依個案情形要求檢附。
(五)配合上述內容修正本部訂頒「各項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登記清冊之格式、填寫說明、填寫範例」部分申請須知、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及範例如附件(略),其電子檔可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地籍登記類,自行下載參考。
二、配合跨域服務推動,屬上述得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同一人所有不同機關管轄之土地、建物,以同一登記原因,同時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得以1份登記申請書(需依實填明各資料管轄機關)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受理登記機關按轄區分別收件後,自行影印相關書件續辦,減少申請人需重複提出相同書件情形,以達流程簡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683號函
要旨有關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0點但書之執行規定
內容
附:內政部102年11月18日台內民字第1020349665號函
主旨:有關本部102年9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20287824號令修正發布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以下稱本須知)第10點但書規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按本須知第9點規定,寺廟負責人應於核發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登記用之寺廟登記證所定期限內,向地政機關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更名或移轉登記為寺廟所有;又第10點但書規定,寺廟負責人得因特殊原因敘明理由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延長該期限。惟為避免寺廟負責人經核准展期後,仍持逾期之寺廟登記證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造成得否依該逾期之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登記用寺廟登記證辦理之困擾,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揭但書規定同意寺廟展期,應請申請人將原證繳回,換發展期之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登記用之寺廟登記證,俾供地政機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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