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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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一、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 二、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 三、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 四、聲請分割登記,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 五、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者。 六、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 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5年12月4日(85)秘台廳刑一字第23414號函以:「按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2款係規定:『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繳納工本費』。但查法院為審判之必要,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得向有關機關調取資料,該機關負有確實提出之義務,此係行使國家司法權之當然結果,並非向地政機關為『聲請』,殊與上揭規定係以『聲請』為繳納工本費之前提不符,不生依該規定繳納費用問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之意見。
土地權利人之戶籍資料錯誤,經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後,由地政機關辦理地籍資料更正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免繳納書狀工本費。
案經本部84年12月8日邀集 貴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會商獲致結論:「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及省市政府地政處訂定之『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地價區段圖本為加註區段地價資料之地籍藍曬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閱覽或發給其所有所屬地價區段或毗鄰地價區段圖影本,依照土地法第79條之2有關地籍圖閱覽或發給地籍圖謄本之收費標準,收取閱覽費或工本費。」,請依上開會商結論辦理。
有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因辦案需要申請登記謄本,可否免繳納規費乙案,同意 貴處來函所擬意見免繳納規費,請 查照。
附:台北市政府地政處84年9月6日(84)北市地一字第84032785號函。
主旨:有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因辦案需要申請登記謄本,可否免繳納規費乙案,敬請 鑒核。
說明:按「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為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因辦案需要申請登記謄本,得否免繳納上開工本費,法無明文規定。本案據本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前開函所敘,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向該所申領土地登記謄本,經該所致函通知繳費時,該委員會電話聲稱「以往向機關申領資料,從未繳納費用。」為由而拒絕繳納。查公務員懲戒法第21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次查 鈞部84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8479238號函釋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關於偵查事項,檢察官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故檢察機關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狀態或請提供有關不動產登記謄本等資料,該受查詢之地政事務所自應據以辦理,不生須否繳納費用之問題。」是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因辦案需要申請登記謄本,擬參照鈞部前開函釋規定免繳納規費,當否°S因涉法令疑義,本處未敢擅專,謹請 核示。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財政部、省市財政、主計、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按『檢察機關急需查詢犯罪嫌疑人不動產權利登記狀態或急需申請取得犯罪嫌疑人不動產登記謄本時,得將列明不動產標示之公文傳真至該管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應即據以函復或列印登記謄本寄送。倘檢察機關於文面註明請先行傳真有關不動產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亦應配合辦理。』前經內政部83年11月22日台內地字第8385289號函規定有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關於偵查事項,檢察官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故檢察機關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狀態或請提供有關不動產登記謄本等資料,該受查詢之地政事務所自應據以辦理,不生須否繳納費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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