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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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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契約書。
四、收件簿。
五、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
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七、他項權利證明書。
八、地籍圖。
九、地籍總歸戶冊(卡)。
十、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8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0210號函
要旨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內容
一、依97年4月11日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另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該管登記機關聲請為清算之登記。故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或受理管理人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辦理清算登記時,請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清算登記之事實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內容為:「代碼『9M』(清算登記:)○○地方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於○○年○○月○○日○○時以○○年度○○○字○○號裁定開始清算」,登記完畢後,該標的如已有他項權利設定或經另案辦理查封登記時,應將權利人姓名、住址、設定日期、金額等登記情形及查封案號函復裁定法院;至法院囑託辦理塗銷該清算登記時,請以「塗銷註記」為登記原因辦理該清算登記註記之塗銷登記。本項註記之訴訟標的有禁止移轉及設定負擔之效力,惟如有上開條例第87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清算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得依法院通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二、略。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6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5058號函
要旨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登記及清算登記方式
內容
依據97年4月11日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1項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應將更生資訊公開化,俾利更生程序之進行,故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或監督人持更生程序裁定辦理更生登記時,因本項登記係屬註記性質,請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更生登記之事實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註記內容為:「00(一般註記事項)○○年○○月○○日○○收件字號,依○○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裁定辦理更生登記。」,登記完畢後,該標的如已有他項權利設定或經另案辦理查封登記時,應將權利人姓名、住址、設定日期、金額等登記情形及查封案號函復裁定法院;至法院囑託辦理塗銷該更生登記時,請以「塗銷註記」為登記原因辦理該更生登記註記之塗銷登記。前項註記之訴訟標的並無限制移轉之效力,故該標的辦理移轉時,應將該註記內容予以轉載。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8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130號函
要旨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事宜
內容
按「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請。」分為「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及第28條所明定,又本部91年10月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4326號函准財政部91年9月2日台財融(三)字第09180115號函略以:「查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該不動產經公正第三人拍定後,無論後次序之抵押權人是否聲明行使抵押權,是否已受全部清償,上開公司之抵押權與其後次序之抵押權應均消滅。……資產管理公司在委託公正第三人行使抵押權時,該抵押物經拍賣後,縱抵押人之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該所有權仍應移轉予拍定人,拍定人即得依前開辦法第28條第2項辦理過戶。惟為避免第三人於拍定前買受抵押物,而抵押權人逕依民法第867條規定,就其抵押物實行抵押權致該第三人受損害,爰有首揭辦法第12條,以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之公示規定。」在案,是以,上開辦法第12條規定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地政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註記之「公正第三人拍賣中」僅生公示作用,尚無法據以限制土地權利之移轉或設定,故以一般註記(代碼「00」)事項登錄即可,惟為保障拍定人之權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公正第三人;至於已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不動產,遇有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其他機關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時,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結果通知公正第三人。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11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297號函
要旨「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6條註記事宜
內容
查「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業經經濟部94年10月20日經水字第09404604293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400909123號及行政院原住民院委員原民地字第0940024925號會銜函發布在案,其中第6條第2項:「前項契約締結後,契約當事人應共同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並由土地有權人代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已與經濟部或某鄉(鎮、市、區)公所締結行政契約並領取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政府機關不再對同一土地發放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之註記。」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註記登記,其登記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00」,將註記內容登載於該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
(二)登載內容:「已與經濟部或○○鄉(鎮、市、區)締結行政契約並領取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爾後不再對同一土地發放該補償金」。
(三)已有前項註記之標的仍可辦理移轉登記,惟應將該註記內容轉載。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109年5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7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10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265號函
要旨抵押權分割登記之登載方式等相關事宜
內容
一、為配合現行電子處理作業程式及避免增加代理人代理案件稅賦之負擔,修正辦理抵押權分割登記之收件登記作業如下:
(一)權利分割之內容,涉有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登記者,依本部94年5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5函示辦理登記。
(二)權利分割之內容,無涉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登記者,申請人得僅以登記原因「權利分割」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其收件登記作業如次:
1.以程式類別「變更更正」(主登),依分割後之內容修改原設定抵押權內容,並於新增他項權利檔號之抵押權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註記:「分割自○○年○○字第○○號抵押權(他項權利檔號:○○○○○○○○○○○)」。
2.他項權利檔號,除保留原設定他項權利檔號為其一分割後抵押權之檔號外,其餘分割後之抵押權數量倘少於10個者,僅收一母號,剩餘抵押權則由登記機關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新增他項權利檔號;但若其餘分割後之抵押權數量多於10個(含10個)以上者,收2個(含2個)以上之母號(例:10個抵押權收二母號;20個抵押權則收三母號,以下類推),剩餘抵押權則由登記機關分別將各該母號以內部收件方式加收子號新增他項權利檔號。
3.登錄收件資料,第一件母號內之筆(棟)數欄請登載申請案之所有筆(棟)數,其餘加收之母號及子號,勿須登載筆(棟)數資料,且代理人欄以登記機關之名義登載之。
二、另分割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為物權內容之變更,且設定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債權人得累積多數標的物之交換價值,以確保債權之清償,並得分散抵押物價值減少之危險,是以申辦抵押權分割登記,除應由全體契約當事人訂定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尚應請抵押權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或第41條規定表示同意申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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