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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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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31.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分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及第12條第1項規定,又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是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土地權利人。
 

32.外國人從事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範圍為何?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 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 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 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 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 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 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 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33.大陸地區資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一、依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9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有條件許可。內政部並於91年8月8日訂頒「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

 

二、又為顧及臺灣地區人民住宅需求,並保持臺灣地區不動產市場價格之穩定,防止不動產市場遭壟斷投機或炒作,內政部並於98年6月30日、99年6月23日及106年6月9日修正上開許可辦法,增加相關管理機制。
 

34.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定義如下: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同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三、依上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臺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其擬購置臺灣地區之不動產,均應依本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35.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應備文件及如何辦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核發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如為委託他人辦理,倘受託人亦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契約書:檢附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三、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四、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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