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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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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106.土地總登記時無住址登記或登記為整編前住址之他共有人,如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其是否要優先承購共有土地?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他共有人住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得以公告代替通知;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住所及其他事項;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於通知或公告時,請參依上述規定辦理。
 

107.針對歷年辦竣農地重劃區內之農路,若有損壞情形,可否申請補助重新舖設AC路面?

有關農路舖設AC路面1節,查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範疇,建議循程序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會提出申請。
 

108.「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原則為何?

田間農路以拓寬至4~5公尺,重新施設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級配為準。其併行之給、排水路則以施設混凝土U型溝為原則,沿途原有構造物、涵洞及版橋等則一併辦理改善。至於主要農路及重劃區對外連絡幹道,其拓寬後之農路寬度則以6-7公尺為原則,路肩施設混凝土擋土牆,路面加舖設碎石級配及瀝青,並於工程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規劃設計植栽綠美化。
 

109.「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用地取得方式?

一、農路拓寬改善所需用地,以原有農路及與農路單面或雙面併行之給水路或排水路施設混凝土U型溝後節省之用地作為農路用地。

 

二、前項拓寬農路用地仍有不足時,由縣政府就辦理原有農水路中心及邊界位置測量與釘樁成果,予以協調兩旁農民提供《徵收、價購(由地方自籌財源)或捐地》。
 

110.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之程序為何?應檢附何種文件?哪裡可供下載相關表單?

一、程序:外國人符合土地法第18條規定而取得第19條各款規定之土地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再由地政事務所送請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准後報請內政部備查。

 

二、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買賣移轉契約書。

 

(四) 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五) 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者,得免附)。

 

(六)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七) 土地所有權狀。

 

(八) 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九)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相關資料,已登載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可於該網站之「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搜尋→「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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