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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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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101.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案件作業規定及申請作業程序為何?

有關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案件作業規定及申請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6條之1):依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須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予提出。)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本款規定之文件)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使用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依其所定相關規定審查,於徵得該使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及加會有關機關後核准,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
 

102.信託法訂頒前(85年1月26日)所成立之信託關係,如何辦理登記?

經查信託法係於85年1月26日總統 (85) 華總字第 8500017250 號令制定公布,在尚未制定信託法以前,民間雖有信託行為,惟因無規範信託基本法律關係之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判決、判例及少數的法令所構成,當事人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如信託關係消滅,訴請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103.有關現行登記案件登記規費計收標準,遇所應繳交金額有小數時,目前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有無違法溢收情事?是否須作修正?

查「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係為因應目前通用貨幣尚無法繳交非整數之金額(例:15.7元),即登記費之繳納金額應為整數,但其他相關土地法規並無明定登記費額有小數時,是否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惟查四捨五入規則是一般習慣採用的數字修約規則亦是取概數的一種方法,它的目的在於使得取出來的概數能夠最接近實際的數值。另查政府機關收取費用時多數亦採四捨五入之方式(例:會計法第16條)。因此,本部現行規費子系統對於登記費額有小數時,其採用四捨五入方式尚無修正之必要。
 

104.建商得否將公寓大廈剩餘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已向政府機關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查申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依法應具有權利能力,始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等。又「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所明定,該管理會在未依照上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向該管法院聲請設立登記前,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得為權利主體。(最高法院64年台上1558號判例參照)
 

105.3筆土地中,2筆有設定地上權和抵押權,1筆只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人、抵押權人都相同),得否合併?

按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規定:「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其立法理由係為免權利狀態混淆,並利地籍管理。故3筆土地中有2筆設定有地上權及抵押權,另1筆則僅設定有抵押權,依上開規定意旨應不得辦理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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