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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06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及第6點附表1

第 1 點為確保地籍圖重測(以下簡稱重測)成果品質,減少疏誤案件,掌握工作進度及提高成果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重測成果檢查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依本要點規定實施之重測成果檢查,應採第一級及第二級分級檢查方式為之。

第 3 點本要點有關重測成果檢查之主辦機關業務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地政司主辦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主辦下列事項:
1.重測業務由國土測繪中心辦理者(以下簡稱中心辦重測業務),其第一級及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2.重測業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以下簡稱地方辦重測業務),其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地方辦重測業務第一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執行重測成果檢查前,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訂第一級成果檢查實施計畫送國土測繪中心備查;國土測繪中心應擬訂第二級成果檢查實施計畫送內政部備查。

第 4 點重測成果檢查之作業項目如下:
(一)控制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三)地籍調查。
(四)界址測量。
(五)協助指界。
(六)電子檔及製圖。

第 5 點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組成檢查小組,並依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第一級成果檢查:
1.中心辦重測業務部分:由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隊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得依重測區範圍分地區組成,並以測量隊隊長為召集人,調派所屬資深測量人員或檢查人員為之。
2.地方辦重測業務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機關)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以地政單位(機關)主辦地籍測量之單位主管為召集人,調派該府及所轄登記機關資深測量人員或檢查人員為之。
(二)第二級成果檢查:由國土測繪中心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以該中心副首長為召集人,調派該中心、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登記機關主管或資深人員為之。
前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成果檢查,得依檢查項目分組實施檢查,組長由召集人指定各該分組成員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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