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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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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71064號函修正第5點、第22點

第 1 點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 2 點調製複丈圖應使用不低於二百五十磅原圖紙,並由測量員親自辦理。

第 3 點複丈土地鄰接段界或跨越二圖幅以上時,將鄰接地段及其附近適當範圍內之圖廓線、經界線,妥予謄繪併接。如圖廓伸縮率不一致,應分別計算其比率配賦後,參酌原有圖根點及毗鄰地段可靠經界線併接之。

第 4 點地籍圖因經界線模糊或破損,致謄繪困難,得參酌地籍複製圖(副圖)、原有複丈圖或藍晒底圖作為參考。

第 5 點調製複丈圖後,應依下列規定查對地籍資料:
(一)先按鑑測宗地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再查閱土地登記簿,面積計算表、圖根點、都市計畫樁位資料、鄰地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二)量算複丈土地及其適當範圍宗地界線之圖上邊長,註記於複丈圖上之適當位置,或抄錄地籍圖上或原有複丈圖上或地籍調查表等註記之邊長,註記於複丈圖上之相應邊,作為實地鑑測之參考。
(三)依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及樁位圖上記載之邊長,檢查複丈圖上展繪之樁位及相鄰邊長是否正確。圖根點之檢查亦同。
(四)依前款查對無誤後,應再查對逕為分割線間之寬度與形狀是否與都市計畫資料相符。

  • 土地界址鑑定作業紀錄表下載土地界址鑑定作業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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