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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編、地籍測量
第一章、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第一節 (刪除)
第 13 條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第 13.1 條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第 13.2 條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第 14 條(刪除)
第 15 條基本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加密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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