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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73條之1條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 6 條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第 7 條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第 9 條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

第二章、地權

第 10 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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