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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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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
第 7 條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第 8 條(刪除)
第 9 條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
第 10 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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