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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73條之1條文

第 22 條(刪除)

第 23 條(刪除)

第 24 條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第四章、公有土地

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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