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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2 條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市地重劃),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自辦市地重劃,應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市地重劃區名稱,並於重劃區當地鄉(鎮、市、區)設置會址。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第 4 條(刪除)
第 5 條自辦市地重劃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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