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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2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第 3 條地價調查估計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地價區段草圖及調查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三、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四、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五、估計區段地價。
六、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第 4 條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第 5 條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基本圖籍及資料如下: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河川管制範圍圖。
二、地籍圖檔。
三、上期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略圖。
四、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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