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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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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土地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91年3月25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06604號函修正第4點、第7點

第 6 點代管期間人民申請登記時經審查無誤者應隨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 7 點無主土地補辦登記後其在補辦登記以前之賦稅,由於情況不同,應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核定徵免。

第 8 點原已申請尚待結案之案件一律依照上開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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