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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縣市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爭議協調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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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20069255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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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本會調處結果應作成調處紀錄,並由縣(市)政府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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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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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本會對外行文,以縣(市)政府名義行之,其幕僚業務,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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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本會於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翌日起六個月自動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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