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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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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第 6 點申請土地、建物異動索引、異動清冊,以下列各款者為限:
(一)原登記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利害關係人,應向保存原登記申請案之登記機關臨櫃提出申請。
第一項異動索引,經隱匿權利人部分姓名,得由任何人申請之。
第一項異動清冊,如登記原因為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徵收、地籍整理、截止記載、權利變換、行政區域調整、段界調整或逕為分割,不得以整案申請。
第一項異動清冊未提供於網路申請者,申請人僅得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核發。

第 7 點申請人申請提供本法條資料,除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九點另有規定外,均得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或以網路提出申請。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時,應當場核對到場之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身分。但以網路申請者,得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其他得確認身分之方式提出申請。
前項到場之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登記機關經核對無誤後發還。但以網路申請者,應記錄相關申請資訊。

第 8 點登記機關受理第四點及第六點之申請,申請標的位於其他登記機關轄區,有確認申請標的之需要者,得向轄區之登記機關聯繫確認。
各登記機關應建立跨所申請謄本聯繫窗口。

第 9 點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得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申請各類謄本,並應檢附登記名義人之戶籍資料及證明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之一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正本。登記機關應查驗後正本發還並影印或掃描附案。
前項戶籍資料,登記機關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

第 10 點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經核對姓名相符,即准予核發第一類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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