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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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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內政部101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00250882號令訂定

第 6 點興辦事業所需用地除須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者外,其勘選之位置及範圍有重大爭議致影響事業計畫推動,於舉行公聽會後,事業計畫核定或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得依職權成立專業審查小組,審議爭議事項。
前項爭議事項經審查及妥適處理後,連同處理結果,一併作為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或許可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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