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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理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貸款收回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400777012號函修正名稱並修正第1點、第9點及第10點
(原名稱為「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貸款收回作業要點」)

第 6 點有關抵押權塗銷登記手續,由土地銀行逕向地政機關辦理。

第 7 點收回原貸款必要之手續費等費用,應由本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點逾期未償還貸款之催收及訴追所需費用,依下列原則由本部及土地銀行分別負擔:
(一)訴訟程序前之催收費用,由土地銀行自行負責。
(二)依法訴追所需費用,憑據按實繳金額由本部負擔。

第 9 點民國94年1月1日起貸款回收有關呆帳部分之轉銷依審計法第58條規定辦理。

第 10 點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將貸款收回情形,依款項類別按月列表於每月10日前分別報請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北部辦公室審核;並由本部定期辦理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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