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104年8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6528號令修正第2條

第 5 條第五條 給水路長度應配合重劃土地坵形設計。主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小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六百公尺。但地形特殊經規劃單位水理分析認其流量能達尖峰用水量者,不在此限。
給水路之計畫水位應高出灌溉土地田面十公分以上。但地形特殊之個別坵塊不在此限。

第 6 條第六條 排水幹線應設於重劃區內最低處,並應能兼顧地表及地下排水。
排水路採用具涵養水資源及維護原有重劃區生態之工法,避免於渠底採混凝土打底等硬體鋪面。

第 7 條第七條 跨越給水或排水路之耕作版橋,其寬度以四公尺及相鄰耕地坵塊得共用一座版橋為原則。

第 8 條第八條 給水、排水系統得視實際需要施設跌水工、分水工、倒虹吸工、流末工等水工建造物。

第 9 條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10

筆 | 2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