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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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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1年8月15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34號令訂定

第 6 點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涉及准否放領之提案,有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7 點本會開會時,得邀公產管理機關或與公地放領業務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 8 點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內政部函送公產管理機關辦理。

第 9 點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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