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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市地重劃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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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78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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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辦理市地重劃所需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應由受託之公營事業機構負責籌措墊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價款優先償付;如有不足,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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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所需之費用,應視其性質分別列入工程費用及重劃費用項下支應,但以不超過各類直接費用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其費用計算標準,由內政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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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公營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完竣後,應將各項公共設施依有關法令規定交由各該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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