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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廢/停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條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土地重劃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但文件上僅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文件上僅載有辦理測量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測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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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送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另聘任合格人員者,主管機關應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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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主管機關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載明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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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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