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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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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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