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7200號、經濟部經水字第09102613340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10076321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0910031009號公告增訂第 2 點、第 4 點
第 4 點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認定作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三)第九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第十二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各縣(市)政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認定作業,依前項分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