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國有耕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中華民國83年12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385471號函訂頒

第 6 點國產局於接到第五點送回之土地清冊,應就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土地,依鄉(鎮、市)別,分別按「已登記之農牧用地」及「未登記土地」,造具「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及「擬辦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合作農場或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承租之土地,應先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新訂立租約後,再行造冊。
國產局應將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二十五份,送請或層送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 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下載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pdf
  • 擬辦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下載擬辦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pdf

第 7 點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後,應將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四份送回國產局。

第 8 點本辦法擬辦放領之土地,由財政部核准。

第 9 點國產局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備具「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及「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格式比照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二份送交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放領。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9

筆 | 2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