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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第 7 點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後,應將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四份送回國產局。
第 8 點本辦法擬辦放領之土地,由財政部核准。
第 9 點國產局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備具「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及「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格式比照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二份送交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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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後,應將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四份送回國產局。
第 8 點本辦法擬辦放領之土地,由財政部核准。
第 9 點國產局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備具「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及「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格式比照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二份送交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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