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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353號令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

第 6 點外國人得否承受法院拍賣之工業用地,於有具體訴訟事件時,由法院依法認定之。

第 7 點外國人國籍之認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

第 8 點外國人處分其在我國不動產,仍應審查其有無行為能力。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未成年外國人處分其在我國不動產,應依民法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或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第 9 點外國人申請設定土地權利案件,無須依土地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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