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依第一項或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
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該條文中所指「其他費用」係指除了地價稅以外之費用,如土地之管理維護費等。又該出租之公有土地除地價稅外尚有其他費用負擔者,依上開規定應一併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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