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二年四月一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四三七五六號函
要旨經本部審定認可之地理圖,無需再向教育部申請審定
內容
查「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二條規定:「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凡經本部審定註冊并頒發地圖發行許可證書者,即可發行,無需再送教育部審定。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