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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二年五月三日台(六二)內地字第五二一九三七號函
要旨觀光遊覽用圖,未經審定,不得發行
內容
一、依照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一條之規定,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又,水陸地圖審查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各種圖表應在未出版或發行以前由該圖表之著作人或發行人將圖表十二份送內政部依法審查,並填具申請書表。
二、本案「觀光圖」在未依法審查頒發地圖發行許可證書前,請停止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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