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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法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53年1月7日台內字第0107號令
要旨公告文黏貼於公告揭示處後意外毀損,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內容
(略)至於公告文張貼後如發生意外原因而毀損者,參照最高法院26滬抗字第58號判例之解釋,無論其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已經張貼之公告事實已否知悉,似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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