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測量機關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造具測量標保管清冊,分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當地地政機關隨時實地查對,如發現測量標移動或損毀者,應即將移動或損毀情形層報內政部及通知原測量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實際查對,每年應至少施行一次,如有天然災禍,須隨時查對,並將查對結果層報內政部及通知原測量機關,其有關書表之格式舉例如附件(三)。 (272×385)公釐 (1)本冊依據前臺灣各州廳土地測量標保管臺帳及地藉圖林野圖及其他有關之類(如不齊全應調集轄內各警察派出所原保管之土地測量標保管臺灣帳副本抄錄)以及此類調查結果詳細填載。 (2)本冊係按前日本陸地測量部設置者前臺灣總督府稅務課山林課土地課設置者及光復後設置者分別調查之。 (3)如有共用關係者應於備考欄記明其共用關係。 (4)廢點應記於備考欄並廢點處分年月日。 (5)名稱不明或無標名番號者於相當欄劃示斜線。 (6)已辦理移轉處分者於冠字或標名號數之左方應冠(移)字樣。 (7)其他有損壞滅失或異動情形依調查結果詳填備考欄內。 (8)本總冊每張正反面記載測點用道林紙印另加索引紙(分等級冠字番號標石番號頁數)及硬紙封面一式送當地地政機關以後如有變動時應予整理。 |
主旨:台灣省警務處為簡化警察協辦業務,減輕基層員警工作負擔,建議修訂「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條文內容,爾後測量標實地查對改由所在地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說明:
一、查測量標關係於國防設施,大地測量、地籍整理、以及礦區、林區、河道、海岸、鐵路、道路、河海、航路等測量使用之標誌,為國防設施及國家經濟建設之基礎。且台灣地區基本控制點(三角點、水準點)業經全面檢測完竣,爾後國家各種測量均以檢測成果為根據,故測量標之維護極為重要。
二、測量標分佈各地區,責由各地區鄉鎮區公所及當地察機關就近保護,隨時實地查對,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著有規定。惟實施以來,各地區鄉鎮區公所及當地警察機關限人力、經費及技術上之困難,致測量標之維護成效不彰。為確保此一關係軍經建設及人民產權之重要根基,測量標之保護與實地查對工作,應改由所在地區地政事務所按照實際狀況編列預算負責辦理。至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有關條文內容本部另案研究修訂中,以資配合。
一、台灣陸地測量之三角測量早於民國三年至十年間完成,迄今時隔五十餘年,原有三角點受自然或人為因素而遺失毀損及移位者頗多,且三角點成果系統不一致,水準點分佈不均,使用不便。本部有鑒於此,特配合台灣地區基本圖測製工作及地籍圖重測工作,將基本控制點之檢測工作,納入台灣地區土地測量第一期計畫內一併辦理。
二、基本控制點檢測工作,自六十四年七月至六十九年一月,歷時四年,耗資七千餘萬元,檢測資料經編製成「台灣地區三角點成果表(上、下兩冊)」及「台灣地區一等水準點檢測成果表」兩種,彌足珍貴。為使此項資料能夠妥善管理利用,本部特邀請有關機關研訂「台灣地區基本控制點檢測成果使用及保管須知」乙種,以資遵循。
主旨:測量控制點關係國家軍經建設及人民產權至鉅,請轉告所屬機關學校,共同維護,以利台灣地區土地測量工作。
說明:
一、政府為釐整地籍,保障產權,增進土地開發利用,加速各項經濟建設,已訂定台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預計五年內完成基本圖之測製,十三年內完成地籍圖之重測。為達到土地測量預期之精度,必須將全省各等控制點(三角點、水準點、圖根點)加以全面檢測:根據本部於六十三年在台東縣、苗栗縣及台北市等三縣市抽查控制點現況報告顯示:一、二、三等三角點及一等水準點等標石之損毀率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除部份係自然因素(如地震、颱風、豪雨)而遺失外,大部份為政府與民間不斷興建各項工程時所毀壞者。究其原因,實由於一般人對於各種測量標石之重要性認識不夠所致。
二、為配合台灣地區土地測量工作之順利推展亟應加強各種控制點之維護,請轉告所屬,密切配合,協力維護,以確保此一關係國家軍經建設及人民產權之重要根基。如因各項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各項控制點,務請先與各該省市地政機關取得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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