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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362號令
要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或基地持分分離出賣時,關於該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優先購買權適用事宜
內容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其未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於各專有部分建物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其應配屬基地之權利種類及範圍者,專有部分或基地權利有分離出賣時,關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優先購買權之認定事宜,按不同區分所有狀況,依后附表處理。
  • 附表下載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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