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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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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公有土地之年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6月20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10684號函
要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指「其他費用」,係指除了地價稅以外之費用
內容
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該條文中所指「其他費用」係指除了地價稅以外之費用,如土地之管理維護費等。又該出租之公有土地除地價稅外尚有其他費用負擔者,依上開規定應一併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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