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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前項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應檢附其於最近二年內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換證訓練並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
前二項訓練、測驗資格、課程內容、時數、收費費額、登錄、發證、換證作業、規費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2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0785號令
要旨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學歷資格
內容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持有肄業證明、在學證明或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者,得依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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