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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
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112年3月25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
要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延長5年
內容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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