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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認列: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112年3月25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
要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延長5年
內容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令
要旨包租業應依格式編列收支明細暨其服務費之核認
內容
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格式詳附件1)作為列帳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二、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格式詳附件2),交付次承租人,並於該次收款時,就「○○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計算之「本次結餘數」為正數者,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 財政部令(含附件)下載財政部令(含附件)pdf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108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令
要旨包租業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
內容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該營業人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
  • 財政部令下載財政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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