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資料之提供應依規費法之規定收費。實體資料之提供以段(小段)為單位;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以資料筆(錄)數、使用時間為單位計費,如所提供之資料類似實體資料者,得依段(小段)為單位收費。 資料提供對象為行政機關、公益法人、教育文化設施者,得依資料申請對象之業務特性,分級收費,或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免費交換或提供。 |
一、復 貴局89年11月28日路用地字第8950256號函。
二、查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並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資料提供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為「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詳附件)第12點所明定。復依該點收費原則(四)規定,資料提供機關可依資料申請對象之業務特性,分級收費,或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免費交換或提供。準此,本案資料究可否免費提供及其計價方式,依上開規定係屬縣市政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權責,請逕依該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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