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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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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第 8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電子資料提供以資料提供機關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設專簿收件管理。
前項專簿得以電子紀錄方式為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六0三號函
要旨為已電腦化之地政機關系統管理人員不得以資料庫語言直接至主機內讀取資料
內容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度第一期地政資訊系統電腦設備管理人員進階訓練結訓座談會雲林縣政府建議事項辦理。
二、查本部八十六年十一月訂頒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十、規定,電子資料提供以資料提供機關現有電子資料格式為原則;另為保護土地基本資料庫之安全,參依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七地資字第六九七五二號函送之「縣市政府地政科(局)、地政事務所電腦設備管理要點(範例)」,其中要點參、軟體管理三、業已訂明……開發之應用軟體……不得直接存取地政資料庫,其維護、更新亦同。綜上,系統管理人員自不得以資料庫語言直接至主機內讀取資料。
三、依上述原則,有關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使用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者:因目前該應用軟體尚無「以磁性媒體提供外單位」等功能,正由本部委外開發中。倘其他機關確有需求者,應請資料申請單位先行開發程式,經本部測試無誤後,再轉交各使用單位轉錄提供;至本項新增功能俟開發完成並轉交各單位使用後,則請依說明三、(二)方式辦理。
(二)使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者:各地政機關應使用本系統之「磁性媒體提供外單位資料」功能轉錄提供,倘資料申請者另有特殊需求時,應請該申請者自行開發程式挑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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