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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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刪除〉 |
附:104年3月20日研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費額訂定事宜」會議紀錄
決議:
一、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案件,其面積大小對於承辦人力與相關成本支出之影響尚微,現行以申辦土地面積大小(公頃)作為規費費額核算之標準似有未妥,宜依申辦案件之性質,區分不同審查煩型,並以案件數作為該規費費額之核算標準。
二、經參酌與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種類及費額區間如下: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件新臺幣3,000至8,000元。
(二)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5,000至10,000元。
(三)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12,000至25,000元。
(四)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件新臺幣10,000至30,000元。
三、上開擬訂規費收費種類及費額區間,僅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地方制度法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之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視實務審查作業需要,因地制宜核實計算所需成本。在上開規費收費標準訂定前:仍應依本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四、請地政司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函之成本分析資料上供參(按:己置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公文附件下載區:請輸入本紀錄發文日期及字號作為認證),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於104年6月底前完成該規費收費標準之訂定,俟各直轄市、縣(市)之規費收費標準均訂定完成後,由地政司循法制程序修正删除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6條規定,並廢止上開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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